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聲字第58號聲請人 李魁章 相對人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102年1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2年1月30日(申請調解日期為102年1月21日)在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市○○路○○○號5樓)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0,600元,給付方式為相對人同意於102年2月7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惟迄今僅給付37,099元、團保費100元、補充保費759元、共計37,958元,尚未給付金額為22,642元,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關於相對人應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
102年1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函查桃園縣政府結果,有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2年11月29日桃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又本件102年1月30日經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其中勞資爭議調解方案關於給付金額部分,相對人既於清償期後尚有22,642元尚未給付,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此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