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470號聲請人 陳桂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瑋芳 、 高莨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附表票據號碼CH757985、CH757986本票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