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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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肆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玖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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