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德財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莉蓉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車齡為18年之汽車(廠牌:TOYOTA,民國82年份車)一輛,顯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汽車耐用年數15年,幾無殘餘價值,有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復查本院依職權函查債務人名下保險資料,固經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除已失效、解約之保險契約外,尚有一防癌終身壽險繳費已期滿,且依第三人函覆所檢附之投保簡表所示該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117,232元,惟該保單貸款為102,000元,現可供執行給付僅紅利2394元,足見該保單價值幾近無價值。末查其配偶現無工作,且名下無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故本院認本件尚難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