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保證人於民國94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270,000元整,期限20年,自民國94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2日止,共分240期,每期
1個月,其中新臺幣2,200,000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845%加1.575%計算,利率為3.42%,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為2.167%,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
4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新臺幣2,000,000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845%加1%計算,利率為2.845%,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為2.125%,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新臺幣1,070,000元,貸款利率自94年9月22日起至95年9月22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77%加0.32%計算,機動調整,自95年9月22日起至96年9月22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2%計算,機動調整,自96年
9月22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3%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為1.43%,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貸款契約與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5,265,984元整,並自民國98年6月22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0000│乙○○│7月22日起││一六七│││0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06598│乙○○│7月22日起││四三│││4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00000│乙○○│6月22日起││一二五│││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000│乙○○│8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6598│乙○○│8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乙○○│7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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