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 律師
余忠益 律師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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