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芯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0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芯妤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前未有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所竊得物品價值計約新臺幣1,680
元, 嗣業 據店員 黃建瑋 具領,所幸未致重大損害,及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
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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