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顯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