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顯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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