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成栢
被   告  王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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