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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