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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