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梁勝杰
被 告 劉承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出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
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
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
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監護人為之,然原告起訴時
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尚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經本院於10
9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