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房中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9年4月10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3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