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多次搶奪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虞,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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