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32歲民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 律師 李冠宜 律師被告甲○○36歲民
旅行證號碼(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將其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七日、十一月七日、一月七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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