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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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