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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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勝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22日、9月22日、11月22日先後裁定延長羈押。茲以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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