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33歲民
(偷渡客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福珊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37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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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李初東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