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4月12日執行羈押,依法羈押期限為三月,扣除借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四月之刑期後,第一次羈押期限於94年11月10日屆期,並經本院於94年10月21日裁定自同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於同年12月30日裁定自95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95年3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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