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戊○○各新台幣(下同)五百七十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被告丁○○受僱於被告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欣益公司),擔
任曳引式砂石車駕駛,平日以駕駛車輛載運砂石為其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大貨車,其後拖曳車牌號碼00000號半拖車,由南投縣○○鎮○○○○道路由水里鄉往名間鄉方向行駛,準備前往廣豐砂石場載運砂石,原應注意聯結車不得逕自迴轉之規定,而依當時天氣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車行至上開道路十公里處前時,貿然於該處由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欲由該處安全島缺口迴車,準備調頭往水里鄉方向行駛,以便進入廣豐砂石場載運砂石,然因對向車道多有來車,丁○○乃先在該處等待迴轉約三分鐘,車身並佔據該處內側車道;適被害人 林信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後方駛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閃躲煞避不及,而撞及該曳引式砂石車後方,車頭全毀,人夾於車內,受有胸部挫裂傷併顱骨骨折而失血性休克等傷害,當場死亡。
㈡原告分係被害人林信昌之父母,為此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
十四條之規定,請求車輛損失各二十萬元、喪葬費各五十萬元、扶養費各二百萬元、慰撫金各三百萬元,合計各五百五十萬元。
二、被告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所提出之答辯。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永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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