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陸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並先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九百五十六萬元,而關於借款之起迄日、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未料,被告丁○○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即未依約繳息,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本金七百六十一萬七千七百四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雖迭經催討,迄未清償。而被告乙○○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為爭執;被告丁○○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三紙、保證書影本二紙及交易查詢資料影本三紙為證,而被告乙○○對此不為爭執;被告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丁○○既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而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B書記官~F0附表:
┌─────┬───────┬─────┬─────────────┬──────────────────────┐│原借款本金│借款起迄日│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2,800,000│86.06.25│2,249,450│自9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3.4%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106.06.25│││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6,360,000│86.04.24│5,050,463│自9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3.4%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106.04.24│││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400,000│86.06.25│317,833│自9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4.4%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106.06.25│││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