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75號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上字第55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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