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乙○○
戊○○甲○○丙○○原名為 張蘭英 己○○被告丁○○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己○○住同上(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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