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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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號(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8日以法矯字第09500290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6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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