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東簡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開車不慎撞壞原告所有之車輛,並請求損害賠償。經查,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係在花蓮市○○路與和平路口,被告戶籍所在地則係在桃園縣○○鄉○○村○○○街○○巷九之一號十一樓(現居桃園縣○○鄉○○○街○○○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