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宗 被告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雯 被告 白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成公司)於民國101年8
月7日邀同被告陳瑞雯、白峻誠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被告陳瑞雯、白峻誠對於被告勁成公司之債務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額度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勁成公司另於105年5月5日邀同被告陳瑞雯、白峻誠為發票人,簽發本票及簽訂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並分別於同日及同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至106年5月5日及106年12月22日,利息則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38%機動計付,現均為年息3.47%,如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時,另須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勁成公司就上開借款僅分別繳息至106年2月5日及106年2月22日止,尚分別積欠400萬元、2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約被告勁成公司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勁成公司於105年8月22日邀同被告陳瑞雯、白峻誠為發
票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06年2月22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38%機動計付,現為年息3.47%,如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時,另須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勁成公司就上開借款僅繳息至106年2月22日止,尚積欠3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被告陳瑞雯、白峻誠就上開借款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本票、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
(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2,200元合計92,300元附表:
┌──┬──┬──────┬────────────┬─────────────┐│編號│種類│計息本金(新│應給付之利息│應給付之違約金││││臺幣)│││├──┼──┼──────┼────────────┼─────────────┤│1│借據│4,000,000元│自民國106年2月6日起至清│自民國106年3月6日起至清償│││││償日止,按年息3.47%計算│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2│借據│2,000,000元│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至清│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償日止,按年息3.47%計算│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3│本票│3,000,000元│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至清│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償日止,按年息3.47%計算│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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