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計以撒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計以撒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林純宇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調偵字第851號起
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851號被告計以撒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居新北市○○區○○路○○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計以撒係三重客運公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7月26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口前,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遵守行車速度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車輛行駛至號誌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且須遵守道路速度限制,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計以撒竟疏未注意,違反號誌管制闖越紅燈,並以超過該路段速度限制之時速57公里貿然行駛,適有林純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山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遭計以撒所駕駛之前開營業大客車撞及機車之左側車身,林純宇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肩鈍挫傷、右膝鈍挫傷、左臀鈍挫傷等傷害等傷害。
二、案經林純宇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清單及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計以撒於警詢及偵│被告駕駛上開營業大客車疏未│││查中之供述。│注意,超速、闖越紅燈撞及告││││訴人林純宇之機車,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林純宇之│全部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行車記錄紙分析報告、│被告駕駛上開營業大客車超速│││路口之監視錄光碟及翻│、闖紅燈之事實。│││拍照片4張。││├──┼──────────┼─────────────┤│4│告訴人林純宇之國立臺│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肩鈍挫傷、│││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右膝鈍挫傷、左臀鈍挫傷等傷│││診斷證明書1份。│害之事實。│├──┼──────────┼─────────────┤│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全部犯罪事實。│││大隊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檢察官賴秋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呂月娥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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