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經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康存真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