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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