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3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均影本)
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