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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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撤緩偵字第16號),本院於95年3月27日所為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258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應更正為「甲○○後備軍人意圖避
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
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彰化縣○○鎮○○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