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56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42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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