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