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9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甘義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55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4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9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義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審理由,並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及其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甘義雄不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5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其再審之理由,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