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ONSUEA
男26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KHONSUEAUDOM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KHONSUEAUDOM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竊物品之價值、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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