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建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洪瑞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燕成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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