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勞小字第二號
原 告 永保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世錚
訴訟代理人 嚴君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勞小字第二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分之 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與被告訂立「原工聘僱契約書」聘任被告於八十九年十
月十一日至九十年四月十日之半年內擔任原告公司「產品專員」職務,月薪新台
幣肆萬元以上。聘僱書第七條約定被告(乙方),如欲提前解約須徵得原告(甲
方)之書面同意,否則應賠償原告(甲方)之損失二個月薪資之總金額。
三、被告在未徵得原告之書面同意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領得八十九年十一月份
之全月薪資加獎金後即未再來原告公司上班。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周令力
法 官 郭美杏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 記 官周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