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5年1月22日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在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卷第4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經通知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卷附之本院拘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函、報告書及送達證書回證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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