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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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賢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遊戲卡匣(132合1)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宇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遊戲卡匣(132合1)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遊戲卡匣(132合1)1件,屬仿冒商標權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任之鑑定人 徐宏昇 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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