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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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賢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遊戲卡匣(132合1)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宇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遊戲卡匣(132合1)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遊戲卡匣(132合1)1件,屬仿冒商標權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任之鑑定人 徐宏昇 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