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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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珊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惠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行動電話1支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仿冒行動電話1支,屬仿冒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扣案物照片、鑑定能力證明書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