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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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服飾共計壹佰捌拾陸件沒收之。
事實
一、乙○○係東品企業有公司(下稱東品公司)之負責人,並於臺中縣○○鄉○○○路東園巷四八號開設「X+Y服飾店」(店面係懸掛該屋前手未拆卸之「大西洋冰城」招牌),專營成衣服飾批發零售。乙○○明知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之商標圖樣欄所示之VANS圖樣,以及如附件五至附件六之商標圖樣欄所示之DC圖樣,分別係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於各該申請日期欄所示時間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定後於各該專用期限內,就附件商品名稱欄所指定之衣服、T恤、褲子等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乙○○亦明知其於九十二年十月間透過報紙刊登頂讓服飾二手貨之廣告而取得聯繫之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之服飾,均未經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同意或授權,卻係與該公司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用如附件一至附件六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T恤、褲子等專用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並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者,乃屬仿冒品,惟乙○○竟仍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二年十月某日、同年十一月下旬某日、同年十二月某日,向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以每件服飾新臺幣(下同)四十元之價格,販入仿冒附件一至附件六所示商標圖樣之服飾,每次各販入二百件,再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上午、下午再各販入一百六十件、八十件(總計共販入八百四十件),乙○○每次販入該等服飾後,即先堆置於東品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及三七號之倉庫內,而自九十二年十月中旬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二十分止,陸續逐批運往東品公司位於臺中縣○○鄉○○○路東園巷四八號之「X+Y服飾店」陳列供人選購,並雇用不知情之 林湘榆 為店員,而以每件上衣九十九元、每件長褲一百九十九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先後共計售出約六百五十件。嗣為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二十分許,為警分別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及三七號之倉庫內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仿冒服飾,再於臺中縣○○鄉○○○路東園巷四八號之「X+Y服飾店」內查扣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六所示之仿冒服飾(以上共計一百八十六件),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對於前揭時、地販入、售出上開使用如附件一至附件六商標圖樣欄所示之VANS、DC圖樣之服飾等情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VANS、DC等圖樣係註冊有案之商標圖樣,且伊不認為該等商標為著名品牌云云。經查:
㈠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之商標圖樣欄所示之VANS圖樣,以及如附件五至附件六之
商標圖樣欄所示之DC圖樣,分別係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於各該申請日期欄所示時間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定後於各該專用期限內,就附件商品名稱欄所指定之衣服、T恤、褲子等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一節,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標章)圖形查詢資料各六份附卷可稽,足證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分別就附件一至附件六所示之商標圖樣,對於附件商品名稱欄所指定之衣服、T恤、褲子等專用商品,確係享有商標專用權無訛。
㈡又扣案之仿冒服飾,均非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
真品,惟該一百八十六件服飾之商品種類項目(上衣、褲子)及所使用之圖樣,均分別與附件一至附件六所示之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類別相同等情,則據告訴代理人 王鳳鳳 於警詢、偵訊中到庭指訴綦詳,且如附表編號三、編號六所示之服飾經鑑定後均為仿冒品,有捷式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DC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服飾亦為仿冒品,則有美商范斯公司確認函一紙存卷可查,再者,扣案之一百八十六件服飾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確實與卷附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前述鑑定報告書與確認函所示情狀相符,故被告所陳列販售之扣案服飾共計一百八十六件,均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於附件一至附件六所示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圖樣之同一商品,要屬無疑。
㈢被告雖辯稱不知其所販入之前開服飾為仿冒品云云,然查,美商迪西鞋具公司及
美商范斯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圖樣之該等商品,係分別早於八十五年間、八十九年間即已開始正式進入臺灣地區銷售,銷售管道均為一般經銷商及百貨公司專櫃,且受年輕族群歡迎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王鳳鳳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明確,並有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一紙在卷可按,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供承:伊從事服飾買賣業已有四、五年之經驗,伊於九十一年開始經營東品公司之前,係在豐原市區的服飾店受僱當店面小姐,伊自己可以大致分辨衣服材質,伊很瞭解成衣的品質,至於售價則參考販賣地點的相關物品售價來決定,伊販入價格為每件四十元,售出價格則為上衣每件九十九元、長褲每件一百九十九元等語,則被告既已從事服飾買賣多年並擔任東品公司負責人,且對於成衣品質又具有一定之專業能力,當對服飾業流行趨勢相當熟稔,且需時時掌握市場脈動,方足以在競爭激烈之服飾販賣業中生存,且衡諸常情,一般人購買服飾時除考慮舒適、美觀等因素之外,品牌亦為影響購買決定之重要參考因素,則參以被告販售該等服飾每件約可獲利二至五倍不等,且於短短三月之內即已售出六百餘件,顯見被告明知該等服飾品牌頗受消費族群歡迎,況且被告曾對證人何快稱扣案服飾是進口的,都是國外做的等語,亦據證人何快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明確,凡此均堪認被告辯稱不知扣案服飾為仿冒品云云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被告係供承伊向該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以每件四十元之價格所販入之該等服飾,先後共計達八百四十件,而伊係自九十二年十月中旬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十七時二十分止,先後共已售出六百五十餘件(以販入八百四十件扣除為警查扣之一百八十六件)等情,則被告販入該等仿冒服飾之目的係用以轉賣圖利,應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本件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明知為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如具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賣出,二者有其一,犯罪固屬既遂,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但仍須以販賣圖利之意思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始能成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二號及八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五七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乙○○販入前揭仿冒服飾之目的係用以轉賣圖利一節,已如前述,是核其於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按,商標法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且業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於本件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㈡次者,被告先後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服飾之前行為,雖該當同條所規定「明
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然應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後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入、多次賣出仿冒服飾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入之服飾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仍經營店面加以販
售,而本件告訴人美商范斯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所使用該商標圖樣之服飾正品,其一般市價約一千九百元不等,此有前述鑑定報告書可參,則被告販賣仿冒品之行為已對真正專用權公司之商譽及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商品品質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達一百八十六件,業已賣出之數量亦有六百五十四件之多,則被告獲利已高達數萬元,暨考其犯罪動機、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㈣末者,扣案之仿冒服飾一百八十六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法官李添興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查扣仿冒品一覽表┌──┬──────────────────────┬─────────┐│編號│品名│數量│├──┼──────────────────────┼─────────┤│一│仿冒VANS上衣│肆拾壹件│├──┼──────────────────────┼─────────┤│二│仿冒VANS長褲│肆拾件│├──┼──────────────────────┼─────────┤│三│仿冒DC上衣│柒拾件│├──┼──────────────────────┼─────────┤│四│仿冒VANS上衣│拾伍件│├──┼──────────────────────┼─────────┤│五│仿冒VANS長褲│貳件│├──┼──────────────────────┼─────────┤│六│仿冒DC上衣│拾捌件│└──┴──────────────────────┴─────────┘【附件一至附件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標章)圖形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