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0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之結果,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李雅俐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