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及移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一號、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七六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扣押物欄所示之鑰匙共拾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丑○○、寅○○、癸○○、丁○○、己○○、庚○○、張 邱阿嬌 、辛○○、卯○○、 林秀玲 (使用人:壬○○)、新豐國煤氣有限公司(使用人:甲○○)、子○○、 陳坤燦 、 王俊仁 (使用人:辰○○)、乙○○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機車、或鋼材等物品,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丑○○、寅○○、癸○○、丁○○、己○○、庚○○、 張邱阿 嬌、辛○○、卯○○、林秀玲、甲○○、子○○、陳坤燦、王俊仁、乙○○所述被竊情節相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卷第十四頁、第十五頁、第四十二頁、第四十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八七號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0號卷第十一頁、第十二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卷第十七頁、第二十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六四號卷第十二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一號卷第十一頁、第十二頁、第十三頁、九十三年速偵字第三七九號卷第十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0一號卷第十六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五六號卷第十三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復有證人丑○○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卷第十八頁)、查獲地點現場圖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卷第二十一頁)、贓證照片六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八號卷第二十二頁)、贓證照片五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八七號卷第十八頁)、現場圖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八七號卷第二十一頁)、證人己○○之贓物領回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八七號卷第二十二頁)、證人庚○○之贓物領回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八七號卷第二十三頁)、證人癸○○之贓物領回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0號卷第十六頁)、證人丁○○之贓物領回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0號卷第十七頁)、贓證照片四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0號卷第二十頁)、現場圖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0號卷第二十二頁)、鑰匙一支(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四0號卷第三十二頁)、證人辛○○之贓物領回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卷第十六頁)、贓證照片四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卷第十九頁)、現場圖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卷第二十頁)、證人 張邱阿嬌 之贓物領回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卷第二十五頁)、現場圖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卷第二十六頁)、贓證照片四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卷第二十八頁)、證人 謝建忠 之贓物認領收據(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六四號卷第十六頁)、現場圖一張(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六四號卷第十七頁)、贓證照片二幀(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六四號卷第十八頁)等在卷足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鑰匙等為證,被告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8至11、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附表所示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惟被告係以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石頭,破壞門上之鐵鏈鎖進入荔枝園內竊盜,其所犯應論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公訴人容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附表所示編號12、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編號12、13之同一竊盜行為,竊取二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應從一情節較重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斷。又被告附表所示編號12、13之犯行,與同案共犯 江坤 榮、 胡臣孝 、 曾家偉 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前後十四次竊盜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較重之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並加重其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六四號移送併案審理即附表編號9之部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五六號移送併案審理即附表編號10之部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一號移送併案審理即附表編號1
1、12之部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一號移送併案審理即附表編號14之部分、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七九號移送併案審理即附表編號15之部分,均與本案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8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猶不知以己力工作以獲取金錢,連續多次竊取他人之汽、機車、鋼鐵等財物,將他人賴以生活之交通工具據為己用,嚴重干擾被害人等之經濟生活,對社會秩序影響非輕,且多次為警查獲後,仍為前開竊盜犯行,顯不知悔改,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如附表扣押欄所示之鑰匙共十二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附表:
~g2vj7;┌──┬───┬──────┬────┬──────────┬──────│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財物│犯罪手法├──┼───┼──────┼────┼──────────┼──────│1│丑○○│九十二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0000號藍│戊○○於前開│││十二月十日│太平市│色自小貨車一輛。│上鎖,即以自│││十八時許│新仁路一││車輛。
││││段二十六││││││號前││├──┼───┼──────┼────┼──────────┼──────│2│寅○○│九十二年│臺中縣│建築用鋼筋一批。│戊○○於前開│││十二月十七日│大里市│(約3、4公噸)│所有之鋼筋,│││十九時二十分│永隆八街││號碼PE-0461││││三十號前││於九十二年十││││空地││在臺中縣大里││││││當場查獲。
├──┼───┼──────┼────┼──────────┼──────│3│癸○○│九十三年│臺中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戊○○於前開│││一月十三日│北屯區│小貨車一輛。│車鑰匙發動引│││八時三十分│軍功路一││││││段一二八││││││之一號││├──┼───┼──────┼────┼──────────┼──────│4│丁○○│九十三年│臺中縣│鐵材三柱。│戊○○於前開│││一月十四日│太平市│(約150公斤)│鐵工廠之鐵材│││七時五十分│工業路與││牌號碼9J-64││││工業十六││九十三年一月││││路口││太平市○○路││││││查獲。
├──┼───┼──────┼────┼──────────┼──────│5│己○○│九十三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戊○○於前開│││一月十五日│太平市│小客車一輛。│前開車輛。
│││五時五十分│富宜路二││││││四八巷十││││││一號前││├──┼───┼──────┼────┼──────────┼──────│6│庚○○│九十三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戊○○於前開│││一月十五日│大里市工│貨車一輛。│鑰匙未取出之│││十三時十五分│業十五路││竊得前開車輛││││十二號前││五日十三時三││││││路一段與仁慈├──┼───┼──────┼────┼──────────┼──────│7│張邱阿│九十三年│臺中縣│鐵材二百公斤。│戊○○向友人││嬌│一月十六日│太平市││07號自小貨車│││十六時三十分│新坪十二││大小客觀上足││││號荔枝園││枝園門上之鐵││││內││被害人之鐵材││││││小貨車上。
├──┼───┼──────┼────┼──────────┼──────│8│辛○○│九十三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戊○○竊取被│││一月十六日│太平市│車一輛。│駕駛車牌號碼│││十七時│光興路二││際,車子空轉││││一四0巷││另一車輛拖引││││口││碼911-QR號大││││││匙發動引擎,││││││人報案後,為││││││七時許在臺中││││││內查獲。
├──┼───┼──────┼────┼──────────┼──────│9│卯○○│九十三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8775號自│戊○○於前開│││二月十一日│大里市│小貨車一輛。│車輛,嗣於九│││七時三十分│塗城路二││十分許,駕駛││││七六巷二││小貨車,從臺││││弄十三號││平路方向行駛││││巷口││一九九號前查├──┼───┼──────┼────┼──────────┼──────││林秀玲│九十三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戊○○以自備││,使用│三月三日│太平市│小貨車一輛。│地,竊得被害││人:劉│零時│長億一街││號自小貨車一││清桂。││巷口││七日十六時在││││││旁查獲。
├──┼───┼──────┼────┼──────────┼──────││新豐國│九十三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0000號自│戊○○以自備││煤氣有│三月九日│太平市│小貨車一輛。│竊得被害人之││限公司│六時│東村六街││小貨車一輛。
││,使用││中和街口││││人:王││││││ 清泉 。││││├──┼───┼──────┼────┼──────────┼──────││子○○│九十三年│臺中縣│鋼鐵約一千公斤。│戊○○與江坤│││三月十日│太平市││盜之犯意聯絡│││十五時│長安路││地竊取被害人││││479號空││於前開竊得之││││地││車上。
├──┼───┼──────┼────┼──────────┼──────││陳坤燦│九十三年│臺中縣│鋼鐵約三百公斤。│戊○○與江坤│││三月十日│太平市││盜之犯意聯絡│││十五時│長安路││地竊取被害人││││479號空││於前開竊得之││││地││車上,嗣為警││││││五十分許在中││││││號巷口查獲。
├──┼───┼──────┼────┼──────────┼──────││王俊仁│九十三年│臺中市│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戊○○於前開││,使用│三月二十四日│仁和二街│型機車一輛。│,竊得被害人││人:謝│零時│四十三號││號輕型機車一││麗琴。││前││├──┼───┼──────┼────┼──────────┼──────││乙○○│九十三年│臺中縣│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戊○○以自備│││四月十三日│太平市│型機車一輛。│人所有車牌號│││二時│中平路一││。
││││巷十九號││││││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