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52號聲請人甲○○
7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儲蓄獎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儲蓄獎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儲蓄獎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儲蓄獎券,本院將宣告該儲蓄獎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昭煌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股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52號│├──┬───────────────┬──────────────┬────┬───┬────┬─────┤│編│組別│股票號碼│金額│張數│發售日期│備考││號│││(新臺幣││││││││)││││├──┼───────────────┼──────────────┼────┼───┼────┼─────┤│001│2931│00000-00000│10,000元│1│80年6月1││││││││日││├──┼───────────────┼──────────────┼────┼───┼────┼─────┤│002│2990│00000-00000││1│80年8月2││││││10,000元││日││├──┼───────────────┼──────────────┼────┼───┼────┼─────┤│003│2990│00000-00000│10,000元│1│8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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