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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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楊」。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 楊坤源 ,業於民國97年1月22日與養父 楊敏庭 及養母 楊蒲清好 終止收養關係,回復父姓即林姓。惟生父 林維雄 已於民國96年10月25日過逝,更正身分證件亦有不便之處,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為從母性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情形,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份為證,可信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參酌現今社會辦理變更身分證件曠日費時,且聲請人亦須重新適應新之姓氏,而在人際往來上尚須重新建立信用與聲譽,並審酌聲請人回復父姓之期間僅數月,准許變更從母姓即其原「楊」姓,尚不致妨害債權人行使權利而有害於交易安全,並有助對身分安定。本院考量一般及經濟人格利益並權衡交易安全後,認本件從父姓即「林」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自應准許,爰准變更姓氏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