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一七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移刑事普通庭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論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郭士偉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卅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蕭志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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