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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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8年11月10日至98年11月9日止共10年,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88年11月15日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88年11月10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0年11月9日,並簽發同額之本票以為擔保。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並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提示相對人前開交付之本票,亦未獲付款,迭經催討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5年2月24日新院 雲民倫 95拍6字第0392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新城小段│285│建││25│54│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