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3個月羈押期間屆至前,於97年7月1日經延長羈押2月,今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再自97年9月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