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學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5984號、第6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15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4月15日予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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