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豔宏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徐豔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鄭新後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